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3-11-10 14:27:41 【字体:

省水利厅: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办理要求,现就杨明国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改善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的建议》(第606号)涉及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国土空间管控方面

经规划核实,云龙水库所涉及的双化水库清淤保护治理项目范围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相关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建设性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按照准入目录进行管控。水源区生态修复和村庄“两污”收集处置保护治理项目应当符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满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依规开展规划许可相关工作。

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方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确需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

三、项目用地保障方面

项目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充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后,符合用地保障条件的,依据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相关要求,及时组卷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将认真配合做好云龙水库水源区保护治理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督促昆明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接项目用地需求并纳入保障范围,加强项目用地政策指导服务,加快用地审批,及时有效做好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处 常艳丽, 0871-65749950)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