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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写信者 杨**
写信时间 2023-03-22 11:40:00
来信内容 您好,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了解到目前矿产资源转让除国家规定许可协议出让的外,均需要以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现向贵厅咨询矿权人持有的云南省境内铅锌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对外转让是否可以进行协议转让?需履行哪些程序?如果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的,在什么场所开展交易?成交后还需要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么?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杨先生:

你在厅网站关于“铅锌矿转让方式、流程的咨询”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相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依法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铅锌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按权限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出让、登记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矿业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可签订转让合同并向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为广大矿业权人做好服务工作。

回复时间 2023-03-28 03:40: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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