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傅** | ||||
写信时间 | 2023-03-28 03:14:00 | ||||
来信内容 | 您好!我们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地下开采,矿区范围内有国家一级公益林和国家二级公益林,请问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延续登记?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傅同志: 您在厅网站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政策咨询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探矿权人应当按照经评审的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根据《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文件相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登记的,在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综合评估通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为广大矿业权人做好服务工作,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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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04-04 08:14: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