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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写信者 郭**
写信时间 2023-04-14 09:50:00
来信内容 自然资源部39号令明确了土地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同时规定了土地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或者退费的相关要求。但现在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19)8号文件)要求,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分期付款。如果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那么拍卖前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是全部转缴,还是可以按竞得人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的比例来确定转多少竞买保证金为土地出让价款。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法律依据?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郭先生:

你在厅网站关于“土地竞买保证金转让出让价款”的留言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受让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但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可分期抵扣。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但缴纳期限不超过一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19〕8号)中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一致。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9.28)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

回复时间 2023-04-17 09:50: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情况 用户公开 办结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