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刘** | ||||
写信时间 | 2023-04-18 11:09:00 | ||||
来信内容 | 1.祥云县云南驿镇前所新大街的房地产(民房、国有土地)转让办理是否适用《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2.如果适用,我户在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前提下转让,应按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吗?出让后的用途、使用年限如何确定? 3.如果不适用《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应按何办理?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刘先生: 你的政策咨询已收悉,经研究,你所提出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问题,可以按照《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现结合职能职责反馈如下: 一、关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理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由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可保留划拨用地性质,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由受让方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关于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按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重新设定规划条件的,按照新设定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关于出让后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不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因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确需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出让方和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依法依规调整、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办理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商业用地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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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04-24 15:09: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