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丁** | ||||
写信时间 | 2023-04-20 17:26:00 | ||||
来信内容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定了征地范围,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目前,为切实解决乡镇加油难的问题,助推乡村振兴,拟在部分乡镇新建加油站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但选址又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乡级不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但上级给的意见是加油站为经营性用地,需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方能组件报批征收土地,但加油站的选址又无法落实到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因此无法组件上报办理征转用地审批。法律规定可以实施征地的范围是公共利益需要,而加油站等项目用地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由哪个部门来明确?个人认为,加油站、屠宰场等项目应该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建议:细化公共利益项目清单,明确加油站等项目用地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丁同志: 您的留言已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加油站等项目用地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由哪个部门来明确?”咨询事项办理意见 一是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极大程度上解决了一直以来关于“公共利益”如何裁定的争议,在具体表达形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达方式,列举了六种情形,对需要征地的公共利益进行了范围上的严格限定。二是由市政府、县政府在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时,对土地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研判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建议“细化公共利益项目清单,明确加油站等项目用地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省自然资源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您提出的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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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04-25 17:26: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