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安** | ||||
写信时间 | 2023-04-21 09:45:00 | ||||
来信内容 |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 411号)规定: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是否可以理解为: 1.水库淹没区占用一般耕地,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2.水库淹没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还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安同志: 您的留言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淹没区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并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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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04-26 10:33: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