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写信者 | 莎** | ||||
写信时间 | 2023-05-04 12:49:00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好! 我是一名银行从业人员,请问企业向银行融资时,将采矿权(金矿)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有哪些限制条件?比如,是否仅限于采矿权人自身融资,不得用于第三人融资?又如,抵押时是否要求权利人将采矿收益金(若为期缴的,抵押前需提前将未来期次的收益金一次性缴清)全部缴清?抵押时有哪些前提条件? | ||||
回复情况 | |||||
回复内容 | 莎同志: 您关于“采矿权抵押至银行融资需满足的条件”的政策咨询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60号)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抵押属市场行为,由抵押双方自行协商并承担抵押风险。登记管理机关仅提供抵押服务,协助在采矿权转让等登记时给予限制。 需要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抵押服务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已按规定全额缴清;2.采矿权属无争议;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 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为广大矿业权人做好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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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05-09 03:22: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