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及2023年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3号)及相关规定,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研究,2023年度第一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单独下达稀土开采利用指标;2023年度第一批拟分解下达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390吨。拟预留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570吨,用于全省控制指标的调剂。现将拟分解情况公示如下:
2023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表(第一批)
对不按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许可证过期、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等原因被有权机关责令停产、严重破坏环境、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和未纳入指标管理的矿山企业不予下达指标。各有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矿山的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坚持生产规模与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相适应原则,强化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日常监管。公示期为2023年6月7日至6月15日(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书面意见。(本公示不作为矿山企业执行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下达文件为准。)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