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8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159号)及相关规定,经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全省2023年度第二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拟分解下达方式和数量。现将拟分解情况公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调整稀土矿开采利用指标有关规定,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单独分解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二、第二批拟分解下达各相关矿山企业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846吨,分配矿山企业指标详见附表。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使用。
三、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足确需追加指标的,由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从预留指标中追加下达。
四、相关州(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依法依规处置。
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6日至11月3日(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书面意见。(本公示不作为矿山企业执行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下达文件为准。)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