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8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4-05-16 14:42:00 【字体:

李祖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泸水市以“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盘活整组易地搬迁“三块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的建议》(第0887号),已交由省自然资源厅主办,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协办,结合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厅党组紧扣高质量办理要求,专题研究确定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该建议的主办、协办处室,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工作方法”,加强与相关协办厅局、内部处室沟通协调,确保答复及时、情况准确。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大部分整组搬迁区域土地条件较差,水、电、路等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完善难度大、成本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三块地’流转后发展产业的积极性不高,仍有17.65万亩待盘活,处于整组搬迁区域外,其他搬迁农户‘三块地’较为分散、零碎,不便于集中开展规模经营”。二是关于“由于地处高黎贡山生物生态保护核心区,受‘三区三线’限制和政策倾斜支持力度不足的影响,泸水市盘活‘三块地’资源的手段和路径单一,‘三块地’亩均收益较低,对群众稳定增收的促进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经研究核实,并结合协办单位意见建议,我们认为,代表主要反映的是土地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难度大以及泸水市盘活“三块地”资源的手段和路径单一等问题。中央部委多个文件明确要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2024年省林业和草原局已安排泸水市中央及省级财政林草资金9381.48万元,相关职能部门将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前提下,积极配合做好盘活搬迁群众“三块地”建设项目,对符合用地政策的,将开辟绿色审查通道,安排专班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在报件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审查报批,让搬迁群众稳得住、能致富。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答复

关于建议“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在严守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改变农地和集体林地原有性质和用途、保证粮食产量只增不减的基础上,根据泸水独特的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在用地、用林清单纳入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和引导泸水市待盘活的‘三块地’开展‘农光互补’‘种草养畜’‘碳汇交易’等试点”,结合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是涉及“农光互补”方面。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以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启用耕地和林地后备资源补充空间成果数据的函》(云自然资函〔2024〕133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泸水市通过“农光互补”试点,盘活“三块地”,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怒江州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指导怒江州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优化光伏项目空间布局。相关项目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统筹分析资源条件、接入消纳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用地要素保障等因素,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并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其中,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光伏方阵涉及占用耕地后备资源的,参照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进行论证说明,并由地方严格审查。目前,纳入怒江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光伏项目数量为州级53个、县级47个。省能源局将全力协调南方电网公司加大怒江电网的建设和投资力度,统筹考虑220千伏及以下的配套电网工程,提升当地电力保供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

二是涉及“种草养畜”方面。2021年、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均指出,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因此一般耕地可以种植饲草。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畜禽水产养殖可用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保障,同时为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须落实“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2019—2023年,省林草局积极争取中央草原发展建设资金1131.41万元支持泸水市,涵盖草原生态修复、草原生态治理等,在地方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下步,省林草局将继续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尊重地方发展意愿,倾斜项目、资金安排,一如既往支持怒江州及泸水市草地畜牧业发展,在抓好现有草原生态项目建设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提高草原质量、恢复草地生产能力,激发当地草饲畜牧业潜力,帮助泸水市加快发展,助推当地群众增收。

三是涉及“碳汇交易”方面。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及有关配套政策文件,明确了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的要求,初步建立了“碳汇”交易的市场机制。鉴于“碳汇交易”是规范的市场行为,只要有明确的市场主体并在保障相关权益人权益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有关方法开发碳汇,均可自愿参与国家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交易。

四是“在用地、用林清单纳入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方面。202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纳入行政审批事项。2023年6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云政办发〔2023〕24号)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纳入我省行政审批事项,该审批事项通过的条件包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2021年4月以来,怒江州完成257个“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审批实施和备案入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监管实施,为乡村地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提供法定依据。计划指标方面,省自然资源厅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对乡村产业发展项目所需要的计划指标重点保障,从项目谋划、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指导怒江州及泸水市做好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以及重大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全面修订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指引(2023版)》,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

下步,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中央及省级文件要求,结合土地性质和地面建设项目,开辟绿色审查通道,指导泸水市报批盘活易地搬迁“三块地”资源,在报件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审查报批。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杨甜蓉 0871-6574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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