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用地征收转用政策的建议》(第0257号)交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结合我厅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工作。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办便笺〔2024〕267号),制定责任清单,从工作流程、文件格式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指导业务处室开展工作。按照工作安排,牵头承办处室于4月3日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部署,5月29日电话联系代表听取意见。
(二)主动沟通协商提升办理实效。4月3日组织相关处室商讨代表建议涉及的支持政策意见,达成初步共识;5月13日组织相关处室就建议内容逐条研究;5月29日与代表沟通,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代表提出一是建议疏通用地报批渠道,进一步研究政策,将城镇开发边界外学校、医院(如精神病、传染病医院)、经营性加油站、经营性炸药仓库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项目,按单独选址报批国有建设用地征收转用;二是将列入重点项目清单但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单独选址报批国有建设用地征收转用。
三、关于有关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学校、医院、加油站等建设项目应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议做好项目优化选址工作,满足用地报批要求。对于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和炸药仓库等有特殊选址或邻避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按单独选址报批。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明确,在不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等6种情形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或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规定抓好落实,各地也可根据上述规定,优化调整原布局不合理的用地。
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支持各类项目建设,助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各类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对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计划指标全力保障;从项目谋划、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主动靠前服务,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用地需求;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指引》(2023年修订),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指导项目业主、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指导各州(市)做好审查核实工作,在报件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开辟绿色审查通道,尽快完成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及时保障项目用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处 张扬 0871-65747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