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3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4-06-10 15:52:00 【字体:

余胜祥代表: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要求,您提出的《关于全额配套迪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的建议》(第330号)交我厅办理,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迪庆州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横断山脉腹地,是云贵高原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带,整体属于高山峡谷区,境内地质环境条件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多发,是云南省地质灾害危害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

全州已掌握的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有1084处(占比排全省第11位),其中,泥石流沟395条,滑坡518个、崩塌168个、地面塌陷1处、地裂缝1处、不稳定斜坡1处;特大型隐患点31处、大型隐患点92处、中型隐患点353处、小型隐患点608处;威胁118112人,威胁财产88.05亿元。

根据2023年7月15日开始执行的《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11号)规定,迪庆州为四类地区,省级筹集资金基础保障90%,剩余部分由省级以下筹集资金予以保障。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迪庆州为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是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十三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计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38464.9万元用于开展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应急能力建设,其中,中央财政安排30148万元,省级财政安排8316.9万元。“十四五”期间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计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25830.75万元用于开展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和应急能力建设,其中中央财政安排21283.79万元,省级财政安排4546.96万元。2024年3月5日,下达2023年增发国债重点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补助资金1607万元,专项用于迪庆州地质灾害监测台站建设项目。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情况

关于建议将对迪庆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仍保留为省级以上全额补助,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10号)的相关要求,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确定为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大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确定为省级、省以下共同事权与支出责任,由省级、省以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既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经费保障责任,否则将突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政策,有悖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协调的财政体制的改革精神。

三是2023年修订的《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涉及多级出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在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额度后,以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威胁人口数量、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地方可用财力(2016—2021年财政运行分析公布数据)作为测算因素,根据各州(市)防治任务和可用财力将全省分为4类地区,分别按照30%、50%、75%和90%由省级筹集资金保障。考虑到迪庆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量大、地方财力较弱等特殊情况,省财政厅及省自然资源厅在地类测算时已综合考虑,并对相关因子权重进行了调整,省级财政补助比例按最高一档90%给予资金支持。“十四五”期间,分配迪庆州中央和省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合计2.5余亿元,已高于全省平均值,有力保障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稳步扎实推进。

四是省委、省政府未出台迪庆州打破事权财权体制的相关文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现行政策法规,对符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迪庆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积极给予资金补助,全力支持迪庆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地质勘查管理处 张宁峰 0871-6574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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