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小军代表: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要求,您提出的《关于核减已购买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项目所占用的耕地保有量任务基数的建议》(第0088号)交我厅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第0088号建议后,我厅高度重视,立即针对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与耕地占补平衡跨区域补充政策之间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在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过程中,从耕地保有量任务基数中核减已购买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答复
2023年,参照国家考核办法,云南省制定印发《云南省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本地区耕地保有量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低于依据《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数的”为“不合格”等级。为进一步细化考核评分标准,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印发《关于2023年度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耕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分标准为“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部分州(市)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地区调剂等实际情况,州(市)年度实际耕地保有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耕地扣除‘三区三线’划定时未纳入耕地保护任务的现状耕地)低于依据规划纲要分解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护任务控制数的,一票否决”。
对于您提出的“在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过程中,从耕地保有量任务基数中核减已购买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将向自然资源部积极争取,并根据自然资源部意见在2024年考核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建议是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监督和鞭策,热忱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耕地保护监督处 常雁 0871-6574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