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弦代表: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要求,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耕地保护大县政策倾斜支持的建议》(第0106号)交我厅办理,首先感谢您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支持,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第0106号建议后,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进行研究。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每年给予耕地保护大县不低于1000亩耕地数量指 标的奖励。二是关于耕地保护大县在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需要占用一般耕地时,不再落实“进出平衡”。三是关于给予耕地保护大县一定的技术支持。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是关于每年给予耕地保护大县不低于1000亩耕地数量指标奖励的问题。2018年11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按管理新方式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 〔2018〕37号),提出“各级新增入库的补充耕地3类指标,省级按20%的比例提取作为省级统筹调剂指标,专项用于我省重大项目的占补平衡保障”,但云南属山地高原地形,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难度大、成本高,省内补充耕地指标市场化流转交易价格持续上涨,各地新增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难以按规定提取作为省级统筹调剂指标。而且近年来,省级指标库全力保障全省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降低各地违法用地比例,竭力落实审计、督察发现各类问题整改,省级指标库已严重不足,难以承担每年给予耕地保护大县不低于1000亩耕地数量指标的奖励。2023年12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4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改革研究建立云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对照各州(市)耕地保护目标,对存在耕地保护任务缺口且无法按时间表补齐的州(市)收取经济补偿,对超额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州(市)给予经济奖励,具体措施请待相关文件出台后为准。
二是关于耕地保护大县在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需要占用一般耕地时,不再落实“进出平衡”的问题。自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确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耕地占补平衡成为耕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占补平衡政策。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进出平衡”制度,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要求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大占补”政策。非农建设、植树造林、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将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现阶段,部、省两级正在抓紧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具体措施请待相关文件出台后为准。
三是关于给予耕地保护大县一定的技术支持的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历来重视对市县技术支持工作,每年度都会组织全省技术培训,并经常性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基层、到田间地头进行技术指导。省自然资源厅自主研发“云南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系统”,上线系统手机客户端App,通过纵向到底的技术手段运用,实现了全省乡镇、村组干部人人懂调查、会举证、知红线、明责任。关于“国土卫士”监控系统,省厅已同中国铁塔公司进行过沟通对接,通过观看展示,我们认为“国土卫士”等类型监控系统确实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早发现、早制止违法占耕和破坏耕地行为的发生,但鉴于目前各级财政均比较紧张,省级统筹安装的条件还不成熟。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耕地保护监督处 常雁 0871-65747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