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6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4-06-10 16:15:00 【字体:

殷海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项目用地保障的建议》(第0264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根据我厅职能职责,及时组织相关处(室、局)结合相关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分析。

二、关于对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均为村庄建设用地,在‘三调’后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按照实地现状地类认定,调查为农用地、空闲地,并标注村庄用地范围属性的土地总量较大。目前,对于如何使用此类土地,政策还不明确,制约了乡村振兴项目落地。比如:自2017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项目以来,拆旧区大多在‘二调’‘三调’中为建设用地,但经群众自行拆除并复垦复绿后,套合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这部分拆旧地块不能认定为建设用地,拆旧资源越来越少,难以保障安置点用地”。我们经研究认为,省自然资源厅支持各地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符合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设用地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可用于保障新项目用地。节余指标还可以在省内、省外有偿流转使用,筹集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一是关于“对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但后期国土变更调查为农用地、空闲地等地类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建议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相关政策和使用规则,允许将此类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管理,具体实施建设的不视为新增违法用地”。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国土调查是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不能作为建设用地的合法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要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现状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的,需进一步进行合法性判定,需要区分是否有合法来源依据。有合法来源的(如办理过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等),承认是合法的建设用地;没有合法来源的,要追溯建设占用时实际地类。对于无合法来源依据的建设用地现状已变更为农用地的情况,因自然资源部未制定相关政策,无相关政策依据认定为建设用地,需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二是关于“对于建设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经公告群众无意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议出台政策允许市、县(区)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审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我们的办理意见是,针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没有合法来源的现状建设用地,国家已出台一些政策规定,如《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中根据时间节点明确了分类处置的相关政策;同时为助力乡村振兴,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村庄内尚未建设土地特殊政策,待出台后我们将按照规定执行。对达到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将依法依规积极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行政审批处 王国林 0871-6570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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