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8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5-06-07 14:57:00 【字体:

茶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洱源4个地热矿权规划区纳入矿规的建议》(第0488号)交我们办理,经综合省水利厅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确定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该建议的主办、协办处室,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工作方法”,加强与省水利厅等协办部门、厅内部处室沟通协调,并于5月30日与您就相关建议开展了面商,确保答复及时、情况准确。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修订矿产资源规划,将洱源县设置的4个地热矿区纳入省、州、县矿产资源规划,便于办理探采矿权和取水许可,推动洱源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理顺地热资源管理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对地热资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针对将洱源县设置的4个地热矿权规划区纳入省、州、县矿产资源规划的建议。一是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大理州在开展州级及所辖各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时,突出大理州优势和重要矿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强化矿产资源对大理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保障作用;支持大理州在规划中划定1个地热重点勘查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鼓励大理州制定符合实际的推进能源矿产开发利用的方式方法,特别是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同意符合《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10个地热勘查规划区块和5个地热开采规划区块纳入规划,用以指导大理州“十四五”时期矿产资源(地热资源)矿业权设置。二是为更好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保障全省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和促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成果转化,省自然资源厅结合云南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州(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规则》(云自然资矿保〔2024〕141号),各州(市)、县(市、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情形的前提下,可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有限调整,聚力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三是洱源县拟设置的4个地热矿区位于洱海绿色发展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绿色发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选矿、采矿”的规定,将4个地热矿区纳入省、州、县矿产资源规划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暂不具备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的条件。

(二)针对理顺地热资源管理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对地热资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的建议。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严格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9〕33号)规定,认真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和本行政区地热水、矿泉水等有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能职责,严格执行“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要求,加强协同配合,严格依法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开采行为,实现全省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的规范化保护管理,切实解决地下水、重点是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等开采过程中水利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手续不全或无有关手续的问题,建立健全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水利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李继斌 0871-65747169)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