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5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5-05-26 16:37:00 【字体:

杨绪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建议》(第0351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高中建厅长负总责、金宝轩(保留副厅长级待遇)负主责、厅办公室总协调、厅矿业权管理处牵头商相关处室具体办理。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工作方法”,分管厅领导金宝轩组织专题研究确定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矿业权管理处组织处务会认真对该建议反映的问题困难逐一研判,充分征求厅内协办处室的意见,提出办理建议。省自然资源厅利用矿业权业务咨询服务窗口、召集相关州(市)局人员到省厅座谈、主动与相关煤矿企业沟通联系,了解企业诉求。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建议中反映的“融安、久源、狮子山、张家院、金竹、赵院等生产煤矿面临资源枯竭风险,急需产能接续”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文件关于开采资源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煤矿产能(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煤矿直接关闭退出的精神,融安、久源、狮子山、张家院、金竹、赵院等6个煤矿列入了昭通市政府单独保留煤矿并由煤炭行业部门将保留清单转相关部门执行,其资源等情况应该已经过属地政府和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保留条件,且满足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服务年限。在保留煤矿相关手续办理中遇到的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将利用省能源委办公室召集的各类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尽最大努力依法解决企业和地方政府反映的问题。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关于“充分利用保留煤矿相邻空白资源的接续条件和空间,有序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保障煤矿稳产保供”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1.国家和省先后印发实施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4〕2号)文件,除国家和省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国家和云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为继续做好煤炭资源接续工作,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46号)“规划新建一批、前期储备一批”有关要求,我们鼓励现有合法有效探矿权转采矿权,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条件,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且勘查程度符合采矿权新立要求,经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新建煤矿的,可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煤矿探矿权转采矿权;因省煤炭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发展确需新出让煤炭探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且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新投放的,可按程序纳入矿业权出让计划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组织竞争性出让。

2.为推动保留煤矿周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体开发利用,积极化解煤矿整治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巩固煤炭行业整治工作成果,持续推进全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已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于4月25日联合省能源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拟建议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文件中明确对不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取周边煤炭矿业权的保留煤矿,在矿业权人自愿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各类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通过竞争性方式竞得整治煤炭行业工作开展以来,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论证审查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下达确认文件的拟整合新增及扩大矿区范围,且拟出让的矿区范围与原采矿权(含整合主体及被整合对象)实行整体交易后,合并登记、统一开发。

(二)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

为充分用好用准国家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坚持多种方式依法配置煤炭资源,对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已设煤炭矿业权,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无需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及年度出让计划,可依申请直接纳入专项出让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1.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勘查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可协议出让主矿种及共(伴)生矿种采矿权。

2.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协议出让主矿种及共(伴)生矿种采矿权:一是新增矿区范围面积小于已设采矿权面积的40%,且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二是新增矿区范围与已设采矿权毗邻,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于国家出资探明地或经评审(备案)查明的资源储量,且经矿业权设置合理性论证不能单独设置采矿权;三是新增矿区范围应与周边其他主体已设矿业权保持合理的安全间距;四是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应一次申请,符合条件的最多协议出让一次;五是采矿权变更登记时,资源勘查程度应符合规定。

3.同一矿种采矿权与采矿权之间、同一采矿权不同区块之间、采矿权与已批复有效划定矿区范围之间、采矿权与探矿权(勘查程度达到转采矿权要求)之间、探矿权与探矿权之间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且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空间范围为“夹缝区域”。其中,采矿权与采矿权之间、同一采矿权不同区块之间、采矿权与已批复有效划定矿区范围之间、采矿权与探矿权(勘查程度达到转采矿权要求)之间的夹缝区域协议出让采矿权,探矿权之间的夹缝区域协议出让探矿权。出让夹缝区域矿业权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矿业权(含已批复有效划定矿区范围)之间、同一采矿权不同区块之间的最近距离应小于350米(含);二是形成夹缝区域的矿业权应属同一主体,其中,各级政府按权限已批准并继续执行的整合方案或已审核同意的保留清单范围内的整合矿业权,被整合矿业权人与整合主体协商一致并共同提交矿业权登记申请的可视为同一主体;三是形成夹缝区域的矿业权应在有效期内,但各级政府按权限已批准的被整合矿业权除外;四是夹缝区域出让采矿权且属于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种的,夹缝区域勘查程度应满足设置采矿权条件和出让收益评估要求;属于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种的,采矿权变更登记时,资源勘查程度应符合规定。

4.历史上已存在的超出采矿权矿区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且不在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的,经州(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将超出矿区范围部分纳入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

通过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分类处置您建议中提到的煤炭资源配置等问题。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将继续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和服务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矿业权管理处 张小兵 0871-6574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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