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洱源4个地热矿权规划区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建议》(第0940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工作方法”,专题研究确定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该建议的主办、协办处室,同时主办处室加强与厅相关处室和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沟通协调,掌握建议内容中所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并于5月29日与您就相关建议开展了面商。在答复办理过程中,厅分管领导对答复意见亲自把关,确保答复及时、情况准确。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建议中反映的“洱源县在申报第四轮矿规时,规划了4个勘查区块。但省级在批复时,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第51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选矿、采矿’规定,未采纳《条例》第31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将洱源县上报的4个地热勘查区块从第四轮矿规中剔除,导致县内正在推进的水热联供项目因无法取得探矿权证和取水许可证而停滞,经营户陷入无采矿许可违规经营的境地,自然出露温泉难以进行商业开发利用,从而影响洱源县整个温泉文旅康养、地热能开发(地热发电、地热供暖)、温泉资源后端产品等行业。”问题,经我们核实,一是据《云南省地热调查与区划》(2014)资料,大理州热泉点101处,数量位居全省第二,估算可开采量123617.66立方米/天,可开采热量12132226213.3千焦/天,折合标准煤413.9618吨/天;二是大理州在编制《大理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时,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中“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绿色发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选矿、采矿”规定,省自然资源厅未同意洱源县境内地热勘查规划区块纳入大理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答复
关于“建议省州自然资源部门紧紧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出的资源经济,深入基层调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调整,将洱源的4个地热区块纳入《规划》,便于办理探采矿权和取水许可,推动洱源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附加值,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云南省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助力洱源县在经济、生态等多方面的全面进步与提升”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
一是督促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洱源县自然资源局和洱源县行政执法部门对洱源县境内无证开采利用地热的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洱源县地热开采秩序。
二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全省省、州(市)、县三级“十五五”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壮大“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发展要求,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省自然资源厅将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指导大理州、洱源县统筹好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支持符合《矿产资源法》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地热勘查开发纳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导后续矿业权合理设置。
三是落实好《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有关规定,指导大理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地热矿业权做好出让及登记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矿保处李继斌 0871-6574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