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中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综合交通沿线资源盘活的政策支持建议》(第0591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厅党组部署安排,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持续推动建议办理工作提质增效。省自然资源厅紧扣办理高质量要求,专题研究确定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该建议的主办、协办处室,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要求的“五定工作方法”,加强与相关处室沟通协调,确保答复及时、情况准确,现形成初步答复意见。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建议反映的“资产权属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综合交通项目用地审批是省自然资源厅的重点工作之一,在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下,我厅对综合交通项目用地审批一直坚持能批尽批、能快尽快的原则,现综合交通项目82条“能通全通”高速公路已全部取得用地批复;78条“互联互通”高速公路持续推进,机场、铁路、国道等项目高效落地,始终以扎实的用地保障为综合交通添势赋能。
对相关用地属于占用交通沿线农用地且农转非和征地等手续不完善情形的,需补办农用地转用、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完善供地手续后,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办理。
对相关用地属于历史建设用地且未占用交通沿线农用地情形的,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后,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是关于“缺乏划拨用地经营开发的相关政策支持”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针对高速公路原划拨用地办理出让,在不存在违法用地的前提下,除签订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理利用沿线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光伏发电、物流仓储、文旅产业开发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三是关于“综合交通线性工程沿线联动开发支持不够”的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15度以下耕地后备资源补充空间管控要求的通知(试行)》规定,除水库以及确实不可避让线性工程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级后备资源补充空间;其他建设用地项目拟占用耕地后备资源补充空间且不属于优先保护级的,经项目选址论证,确属不可避让的允许占用。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容缺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系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综合交通项目未办理完善征转用地手续的,相关建设单位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类报批,对已经违法开工建设的,省自然资源厅将指导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善项目用地手续;二是涉及调整用地的,可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明确的办理情形,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同意后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将积极支持并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收到报件后及时审查报批。
(二)关于“明确划拨用地多元化经营的相关支持政策”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为“高速+”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沿线政府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高速公路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衔接。对于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要件齐全的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符合规划条件的服务区等附属经营场所按政策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支持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授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按有关要求转让。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合理利用沿线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光伏发电、物流仓储、文旅产业开发的,除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外,相关土地用途、权利类型备案后5年过渡期内保持不变,期满后按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出台交通线性工程存量资源联动开发支持政策”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为推动云南省高速公路项目规范建设,服务和支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高经营效益,2024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拟制《云南省推动高速公路融合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研究提出“高速+工业”“高速+光伏”“高速+物流”等融合发展政策措施,通过高速公路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着力提升综合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文件已于2025年4月3日经十四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4月27日印发。
(四)关于“将高速公路两侧后备耕地及郁闭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能否开发风光储充等新能源项目”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占用15度以下耕地后备资源地块情况,对于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确需占用且占用面积不超过所占后备资源补充空间图斑面积10%的,允许占用。按照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其中,得分85分以上的地块严格保护;得分85分以下的地块允许占用。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杨甜蓉 0871-6574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