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李** | ||||
| 写信时间 | 2025-03-20 10:34:00 | ||||
| 来信内容 | 请问每个季度的变更调查和每年的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是否应该由乡(镇)工作人员负责外业调查举证,该事项是不是乡(镇)的履职事项?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开展国土变更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据;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重要基础。根据《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其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国土变更调查组织、实地调查举证、自检和数据库建库等工作。同时,《土地调查条例》第10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近年来,各地县级组织大量乡(镇)级工作人员参与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为提升调查成果质量、按时向国家报送调查成果作出了重要贡献。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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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3-21 09:29: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