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谢** | ||||
| 写信时间 | 2025-04-16 09:13:00 | ||||
| 来信内容 | 您好,请问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云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是否有效,其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7号)是否为同一文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认定是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是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第1号《云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7号)为同一文件,已于2018年1月3日废止。 二是目前执行的是《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5号)。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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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4-18 14:22: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