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张** | ||||
| 写信时间 | 2025-06-04 16:07:00 | ||||
| 来信内容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是指新划宅基地吗?对1998年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地面积超150平方米的,是不是只能使用150平方米建房,多余的用地面积该如何处置?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后新申请的宅基地,对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仍按照原批准面积执行。 对于1998年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且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宅基地,若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且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可继续按原面积使用。若新建、翻建房屋,需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等要求。 具体情况建议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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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6-09 10:07: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