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留言回复
来信情况
写信者 张**
写信时间 2025-06-04 16:07:00
来信内容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是指新划宅基地吗?对1998年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地面积超150平方米的,是不是只能使用150平方米建房,多余的用地面积该如何处置?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后新申请的宅基地,对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仍按照原批准面积执行。

对于1998年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且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宅基地,若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且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可继续按原面积使用。若新建、翻建房屋,需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等要求。

具体情况建议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了解。

回复时间 2025-06-09 10:07: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情况 用户公开 办结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