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杨** | ||||
| 写信时间 | 2025-11-11 15:15:00 | ||||
| 来信内容 | 请问,为发展产业,国有农场的农用地在地块与城市规划、基本农田等红线都没有冲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由国有农场向地方政府申请调整土地性质(即:国有农用地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是否可以不经地方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经“招、拍、挂”程序?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场无权自行调整。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各类经营性用地(如产业开发)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综上,国有农场的农用地转用,须由地方政府按正常程序,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使用权。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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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11-14 09:19: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