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李** | ||||
| 写信时间 | 2025-12-18 15:19:00 | ||||
| 来信内容 | 您好,我是一名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养老产业贷款的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指出,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但是我行在推进养老产业贷款时,除了用存量房屋改造的养老项目外,还有一部分新建的养老项目,这些项目土地性质有商业、住宅等多种多样。想咨询一下,对于新建养老项目,除了社会福利用性质的土地之外,还有哪些性质的土地可以用于新建养老项目,同时是否有期限等其他限制条件?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通过复合功能用地方式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允许养老服务设施在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上综合设置。 有条件情况下,养老服务设施宜与以下设施用地兼容设置,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一类/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等,尤其宜与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混合设置,但不宜与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混合设置。 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等用地混合设置时,应做到适度区隔、相对独立,宜有独立出入口或独立电梯,可对外开放。当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建筑、社区管理、文化等设施综合设置时,宜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安全、安静、避免干扰,并宜在建筑低层部分设置,不宜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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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12-22 08:19: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