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陈** | ||||
| 写信时间 | 2025-12-19 10:29:00 | ||||
| 来信内容 |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指哪些?土地出让前的场地平整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的“其他工程建设”,作为概括性兜底条款,覆盖未被明确列举但需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如公园绿地等。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第四章第(十二)项规定:“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及相关事项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5〕43号)也明确规定:“符合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活动,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
| 回复时间 | 2025-12-23 08:29: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