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申请人:
兹有6个勘查许可证、2个采矿许可证在依申请完成矿业权登记制证后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有关证书长期滞留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处置申请人未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矿管〔2022〕705号)有关要求,上述8个矿业权所涉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掌握的矿业权人营业执照地址和联系方式,已将“申领勘查许可证通知书”“申领采矿许可证通知书”进行了邮寄送达,但相关申请人至今未签收。按照送达程序,现予公告送达。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请以下申请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应缴规费(其中,采矿权需按规定评估处置2006年9月30日至最近一次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动用资源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交与申请登记时电子资料一致的纸质申请登记资料和领证资料,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领证。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处置。
本次公告仅是督促有关申请人履行缴费、领证等义务,不作为后续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依据。持过期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申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的,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过期审查及延续登记的有关规定。
采矿权联系人及电话:陈赵玉 0871-65728337
探矿权联系人及电话:杨韵然 0871-65728331
附件:1.过期且未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名单
2.过期且未领取的勘查许可证名单
3.有关事项告知书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有关事项告知书
一、申领勘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密封的纸质申请登记资料。若矿业权人原已提交纸质申请登记资料至省自然资源厅的,需按规定补充完善不符合规定或缺少的资料。
(二)原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若营业执照载明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信息登记表。
(四)应缴规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交易服务费缴纳凭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经县级审查、州(市)级审核的清缴审查表和缴款凭证)。
(五)属法定代表人办理申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六)属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申领的,需提交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二、申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密封的纸质申请登记资料。若矿业权人原已提交纸质申请登记资料至省自然资源厅的,需按规定补充完善不符合规定或缺少的资料。
(二)原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若营业执照载明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信息登记表。
(四)应缴规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凭证;交易服务费缴纳凭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经县级审查、州(市)级审核的清缴审查表和缴款凭证)。
(五)属法定代表人办理申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六)属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申领的,需提交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三、本公告仅是督促相关领证申请人按规定办理领证手续,依法履行义务,不作为矿业权人后续申请登记的依据。
四、矿业权人不得将长时间不办理领证手续作为导致矿业权过期的理由,其怠于实施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五、持过期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申请矿业权登记的,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过期矿业权审查及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可继续办理矿业权登记的,须按现行出让收益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符合规定可继续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探矿权连续3年、采矿权连续2年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实地核查名单进行重点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