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于2025年6月17日对《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登记办法》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界关于《登记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组织了《登记办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5年6月4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办《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2025年6月13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办《云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5年6月14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将《登记办法》及起草说明、条文对照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举行听证会情况
《登记办法》听证会于2025年6月17日14:30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1号楼1311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举行。听证会主持人为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副局长高宏,听证陈述人为云南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科科长李奎,听证监察人为省自然资源厅直属机关纪委一级主任科员王康,听证记录人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婷婷、李甜虹。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5人,实到听证代表15人,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4人参加听证会旁听。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作人员介绍并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和参会人员权利义务。
2.听证陈述人就《实施办法》起草依据、背景和主要内容作说明。
3.听证代表提问并发表意见建议。
4.听证陈述人对代表意见进行答辩。
5.主持人总结归纳。
6.听证代表核对发言记录。
7.听证监察人宣读《监察意见书》。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1.登记程序与流程优化
部分代表建议,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各类登记办理时限(如30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行“互联网+林权登记”,建立线上备案系统,实现与交易平台数据互通(如福建三明模式),减少重复审核。偏远地区办税不便,建议建立林权登记专项服务通道。
2.法律条款与权利界定
部分代表建议,将“林地使用权”纳入登记类型(范围大于经营权),并明确林下经济、碳汇开发等新型权益的登记范畴;指出“流转经营”与“流转”权利性质表述不一致,需统一;明确联户林地登记的特殊性及共有份额分割细则。建议在附则中增加权属争议解决指引(如向林业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抵押时,承包方不丧失承包经营权;提议引入第三方机构规范评估环节,避免登记后续纠纷。
3.历史衔接与数据处理
部分代表建议,加强自然资源与林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流转合同备案、行政许可数据实时同步,避免“数据孤岛”。
4.电子证照与技术支持
部分代表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建议优化登记系统,缩短公告异议处理时限(如明确30日内答复),并提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四、听证结论与意见采纳情况
(一)听证结论
听证会程序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15名代表全部出席,意见充分表达,具备合法性与有效性。《登记办法》制定必要且可行,代表们一致认可其对深化林权改革、规范登记的积极意义,同时提出的具体意见具有针对性,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听证代表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梳理了代表提出的登记流程优化建议、法律条款与权利界定建议、历史遗留问题建议、配套措施等建议,将结合实际情况采纳代表部分建议,完善《登记办法》。
特此公告。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