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矿条例(修订草案)》)已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预备审查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程序规定和工作需要,省自然资源厅拟选聘1家高等院校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服务机构,为《矿条例(修订草案)》项目提供立法起草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实际,提供《矿条例(修订草案)》项目立法起草服务。
(二)工作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三)计划工期:自《矿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至颁布实施。其中,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颁布后6个月内起草完成《矿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四)预算控制价:20万元。
(五)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二、委托事项及要求
受托方须提供《矿条例(修订草案)》从起草到颁布实施全过程的立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广泛收集资料,形成《矿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参阅资料;
(二)开展立法调研,起草《〈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起草《〈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专题研究报告;
(四)起草《矿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五)开展专家咨询论证、部门协调、系统内外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
(六)参与省司法厅、省政府、省人大审查审议阶段的各项工作并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任务;
(七)梳理分析各种渠道收集的意见建议,并进行文本修改;建立清晰完整的台账,包括历次修改各稿次文本草案等;
(八)形成《矿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条文释义、新旧条文对照表等;
(九)条例颁布实施后配合开展相关宣传贯彻工作;
(十)按要求协助完成立法过程相关事务性工作。
三、资质要求
(一)高等院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高等院校团队成员中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人。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均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且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不少于3人。提供成员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证明材料。
(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四、响应文件相关要求
除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报价;
(二)服务方案:含服务总体思路、具体服务计划等;
(三)业绩证明材料:参加过省级立法项目或者类似项目研究的证明材料;
提交的响应文件由资质证明材料和项目业务材料组成,需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盖章并密封)。
五、评审标准
(一)项目团队能力。熟悉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熟悉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熟悉矿产资源管理,开展自然资源课题研究等。
(二)类似业绩。法律顾问、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等相关业绩及经验。
(三)服务方案。服务方案设计合理,要点全面,能满足《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立法服务需求。
(四)服务报价。
六、报名时间、地点
有意参加选聘的高等院校或者律师事务所,请于2025年9月13日18:00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报名回执(见附件),并于9月18日18:00前(以邮戳为准),将响应文件通过邮政快递(EMS)邮寄或者现场交件,逾期视为放弃。
邮寄及现场交件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邮编:650224)
电子邮件:ynzrfg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黄老师 0871-65747378
附件:报名回执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