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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管理的通知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7-11 16:21:30 【字体: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数据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相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总详传导、单元管控、地块落实”的原则,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质检细则》)和《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汇交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汇交要求》),明确全省详细规划成果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汇交要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详细规划编审入库。各地应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统筹推进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重点加快推进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近期急需开展更新改造或开发建设的县(市、区)、乡镇中心城(镇)等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编制,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提供法定依据。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同步建立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库并按照《质检细则》要求做好自检自查。详细规划批复后,各地应按程序和《汇交要求》提交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数据核查;经核查通过后的规划成果数据,及时完成州(市)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汇交入库。

二、强化规划传导实施。各地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中应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城市“四线”空间位置及规模的“定界”“定量”管控;有效传导总体规划确定的单元主导功能、单元常住人口规模上限和城市骨干路网结构走向;实行土地用途、住宅建筑总量等在单元内动态平衡机制。

三、规范数据入库检查。落实《质检细则》相关要求,规范数据成果内容,提升规划编制质量。数据质量检查包括强制检查与辅助检查。其中,强制检查除部分精度差异等“例外”情形外,均应强制修改落实,主要包括规划成果基础,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城市“四线”等底线约束和传导衔接内容,单元和地块层次内容一致性,文图数一致性,已批已备案用地、过渡期审查通过项目、承诺事项在详细规划中应落实为建设用地等。辅助检查仅做质检提示,辅助规划编制、提高规划水平,主要包括路网结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开发强度指标,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等。

各地应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组织专家审查时,应同步审查规划数据质检报告情况说明,重点针对常住人口传导、城市“四线”面积、空间落位检查等需“例外”情形和“质检提示”进行严格审查并逐一提出书面意见。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上报审批和进行数据入库。

四、加强规划编管融合。详细规划是规划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是规划实施及核发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各地应加强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要求和实施监管的融合。考虑到各地对存量现状建成空间编制和研究习惯,对于暂无开发需求的部分存量用地可在“规划用地状态”字段中标注“继承现状”,但不得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有更新改造和再开发利用需求时,需通过规划调整修改“继承现状”状态并重新明确规划指标后,方可作为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划拨或出让的宗地应与详细规划地块相一致,并严格落实《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相关要求。同时土地供应时确需对规划地块进行宗地分割或合并的,应按程序调整详细规划并明确各地块用途和开发指标后,方可分割或合并供应土地,严禁通过土地分宗或合宗供应建设别墅和私家庄园。

五、其他要求。各地应在详细规划成果批复后(维护和勘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逐级汇交成果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下贯通、数据一致。各级应加强对质检成果的监督管理,备案成果(规划新编和修改)须附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二维码,不得篡改质检记录。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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