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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5-07-28 15:23:44 【字体: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和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将节约集约理念贯穿国土空间规划全流程,实现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快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精准布局增量用地,深挖存量用地潜力,强化“单元+地块”两个层级的管控,单元层面传导落实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地块层面科学确定容积率等指标及用地兼容性,促进土地集约复合利用。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省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推进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落地见效,出台差异化的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占补平衡制度为核心的“1+N”制度体系。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优化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将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按照地类基本稳定、布局更加科学、集中连片程度更高原则,稳步推进小田并大田、分散变集中,不断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各地区年度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各类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要素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精简合并要件材料,优化调整办理流程。按照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统筹安排配置使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将资源要素向重点产业、省级重大项目和经济发展优势地区倾斜。落实定期调度、集中会审、一线服务、以审代训、跟踪跟办“五个机制”,提升用地审批质效。健全“一张图”统筹项目实施机制,依托云南省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调解决各类空间矛盾冲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准入把关,指导项目用地科学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做到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自然保护区。(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园区用地保障。科学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发展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多层次、多样化产业空间载体,提高产业发展集聚度和土地投入产出率。引导新增项目向工业用地红线内集聚,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严格项目用地准入,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入产出等各项指标要求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根据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要求,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产业项目因地制宜优先采用本行业先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在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提升项目节地水平。按年度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和退出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管理,统筹开发利用空间,整体或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大力推动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中小微企业向标准化厂房集中,在符合行业需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新建标准化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容积率不低于1.0或建筑系数不低于40%。(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多元供应体系。推行存量增量统筹使用的综合供地方式,坚持“先用存量、再用增量”的优先序,合理安排用途结构、空间分布和供应时序。到2025年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比“十三五”末下降15%以上,到2035年下降到40%以上。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建设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鼓励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逐步提高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加快实现“拿地即开工”。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支持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将产业准入要求、标准地相关条件和土地利用要求纳入供地条件。积极探索产业链供地,围绕产业链招引,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按宗供应。鼓励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多要素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土地要素流通。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完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市场服务,允许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预告登记转让,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申办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广应用“七彩云南·智选地”—云南省建设用地招商云平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攻坚行动,对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县(市、区)、开发区,暂停除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的用地报批。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加快园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整治盘活。鼓励通过企业继续开发、市场流通转让、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闲置存量房地产用地。实行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备案监管,严格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有效控制新增闲置土地。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长效机制,到2035年,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总量明显下降,“前清后增”态势得到根本扭转,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进入良性循环。(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存量资源统筹利用,支持“零增地”技改,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技术改造和厂房改造加层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鼓励通过协商收回、转型改造、合作开发、资产重组、自行开发等方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再利用。支持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房屋发展旅居产业。有序稳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强化乡村振兴要素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守土地管理政策红线。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坚持节约集约、挖潜存量,不得无序扩张新增建设用地,防止土地粗放利用。坚持严格执法,完善违法用地发现和约谈问责机制,严禁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占地建别墅、私家庄园行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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