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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2起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5-04-14 16:34:04 【字体:

为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通报2起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建水县梁某(化名)无证开采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梁某在建水县虽办理了养殖场设施农用地手续,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石灰岩矿,其行为严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刑罚。

(二)警示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梁某无证开采石灰岩矿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秩序,还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本案中,建水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彰显了对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这警示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从源头上遏制无证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弥勒市张某文(化名)等3人无证开采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张某文(化名)等3人在弥勒市无证开采原煤,非法获利,其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刑罚。

(二)警示意义

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是对国家法律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公然挑战,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文等3人的行为及所受到的法律制裁,给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采矿许可,规范开采行为。同时,执法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对无证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秩序,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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