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管理的函
来源:地质勘查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6-03-25 08:40:28 【字体: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提高资质单位业务水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及其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不断规范地质灾害行业活动和维护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水平。

二、监管范围

注册地为我省行政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乙级资质单位,重点对资质单位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等方面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监管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合法合规及项目业绩情况。是否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是否在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业务;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资质单位管理和专业能力情况。资质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变化情况并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三)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是否完善质量管理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四、监管方式

(一)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自查。各有关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管理办法》,按照监管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对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编制整改报告报属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各自辖区内资质单位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厅地质勘查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yzrdzfz@163.com。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所属资质单位和中央驻滇资质单位自查情况由本单位统一汇总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坚持“上下联动,属地为主”原则,省自然资源厅将在每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在每个有资质单位注册的州(市)随机抽取不少于1家资质单位,由省级、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活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所属资质单位和中央驻滇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开展。

(三)省自然资源厅将每期资质审批情况在厅网站公告,各州(市)要及时更新所属的注册资质单位信息。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和优化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及时上报省厅,省自然资源厅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全面做好培训工作。聚焦行业需求,按照因需制宜、细分类别的原则,由云南省地质灾害研究会组织,对全省各类别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培训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培训和学习情况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抓手,不断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附件:云南省在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汇总表(截至2026年3月20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