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李** | ||||
| 写信时间 | 2026-01-09 17:09:00 | ||||
| 来信内容 | 请问村民小组间发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一个小组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另一个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还是确权登记?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村民小组之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其权利主体已经发生转移,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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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1-13 09:30: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