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罗** | ||||
| 写信时间 | 2026-01-15 18:41:00 | ||||
| 来信内容 | 某小区已竣工验收多年,原停车场位置的土地突然被办理到个人名下,且该块土地被个人办理了自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改变了小区竣工验收的规划许可,且占用了小区的唯一停车位地块,导致小区没有停车配套。请问,在已经竣工验收的小区内,要新建楼房,改变原有规划,应到哪些部门办理哪些手续,是否必须开取听证会听取小区业主意见?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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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1-19 09:41: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