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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写信者 马**
写信时间 2026-01-26 22:23:00
来信内容 现就我家一处自建房产在办理相关登记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咨询,恳请予以指导。一、基本情况:我家在本地拥有一处自建房,该房产目前持有1996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但从未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的土地使用者为两人(系堂兄弟关系),其中一位已于2025年1月去世,两家人达成了明确的分割意向(两户房屋彼此独立,有实体隔墙,界限清晰)。二、办理流程: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告知须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分割:1.土地性质转变:统一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手续,并需按整体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2.继承与首次登记:对整宗土地进行测绘,逐级审批后,持相关材料及继承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手续及整体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出让性质)。3.分割登记:在取得整体不动产权证后,再分别对拟分割后的两块土地进行第二次测绘,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分割登记,领取两本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三、相关问题及建议:1.土地出让金的问题:要对整宗土地统一补办出让并缴纳全部出让金,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就需要继承的相应份额部分计算和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涉及继承的部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2.可能引发额外税费:完成整体出让性质的首次登记后,立即(不满两年)进行分割转让登记,可能被视同不动产交易,从而产生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是否能分别进行测绘和审批,并进行不动产登记,避免由于分割产生的税费。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计收范围问题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有偿使用。如该宗地现已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宗地分割。

无论是整体先办理首次登记再继承并分割,还是先分割继承再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均涉及权利主体的转移,即“划拨”土地的转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的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划拨用地政策的,由受让方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相关问题

《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4号)明确“涉及不动产用途变化、分割或者合并等情形,必须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办理,不得以不动产登记代替审批管理”。

另外,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等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三、关于税费缴纳相关问题

具体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建议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回复时间 2026-02-02 08:23: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情况 用户公开 办结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