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张** | ||||
| 写信时间 | 2026-01-27 18:10:00 | ||||
| 来信内容 | 县级国有建设用地已于2006年颁发过国有土地使用证,现申请换证,因涉及范围线变更、用途变更,当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股认为应该先由确权登记局审核该宗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再出具批准文件,确权登记局则认为应该先由前者出具批准文件后再审核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请问此项工作的两个环节谁为前置条件?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涉及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还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应提交相关证实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 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有关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划拨用途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等申请材料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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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2-02 09:10: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