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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写信者 徐**
写信时间 2026-02-08 12:14:00
来信内容 小区建设单位无视规划设计,私自改变小区地库出入口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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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建设单位若需调整地库出入口等交通组织内容,导致与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一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向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修改后再行改建。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回复时间 2026-02-12 09:21: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情况 用户公开 办结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