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王** | ||||
| 写信时间 | 2026-05-06 15:14:00 | ||||
| 来信内容 | 请问划拨目录中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是开发区管委会吗?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按照《划拨用地目录》(2025年修订版)的规定,目录所列的“非营利性”是指建设项目性质,并明确“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用地时,应当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 建议在具体项目的办理过程中,按以上相关规定综合研判。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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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5-11 09:14: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