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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写信者 尹**
写信时间 2026-06-09 16:10:00
来信内容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4〕3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在企业取得采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后,完成发改项目立项,在开展矿山开采基建项目时,项目中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可以办理临时用地吗?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采矿用地中,用于建设项目施工的便道、临时工棚等,可以依法依规使用临时用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回复时间 2026-06-12 09:10: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开情况 用户公开 办结状态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