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赵** | ||||
| 写信时间 | 2026-08-04 12:31:00 | ||||
| 来信内容 | 申请宅基地拟用地在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实用性村庄规划地类为一类农村宅基地,二调、三调地类均为农村宅基地,拟用地无历史建筑,实地现状为空地,无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来源。审批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其他要求的情况下,是否能不进行农用地转用手续,直接审批为农村宅基地;若其他情形相同,但二调地类为耕地又当如何进行地类认定?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留言人: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第14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等问题”相关规定,历史形成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处置及土地征收环节地类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批环节豁免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审批地类认定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以国土空间规划和最新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为法定依据。 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及政策问答有关精神,用地报批中要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功能和用途。其中,涉及耕地和林地地类认定问题,在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前,对项目涉及使用土地的,应当以最新年度的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荒普查成果为基础,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分区和用地,以及地类来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确定报批地类。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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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8-07 10:20: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