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来源:地质勘查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6-04-01 21:50:53 【字体:

云南瑞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4年10月向我厅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资质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我厅于2024年11月予以批准),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中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系伪造,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转账流水、社会保险缴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我厅于2026年3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发送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云自然资告字(2026)第001号),告知拟撤销前述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签收后于2026年3月20日向我厅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已收悉。你单位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但以“初次违规、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实际危害、主动配合整改、企业经营困难”等为由,请求:1.暂缓撤销涉案资质并给予整改期;2.不予将你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本厅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依法进行了复核。

经复核认为:

1.关于撤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该规定为强制性规范。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取决于申请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申请行为的诚信。你单位在申请时即使用虚假材料,该违法事实已经成立,且直接动摇了行政许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不存在“暂缓撤销”或“以整改替代撤销”的法律空间。你单位此项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关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条款明确了“列入名单”是此类违法行为法定的信用监管措施。你单位事后整改的态度,不能改变其违法行为已符合适用该法定措施的事实要件。你单位提出的企业经营困难等理由,亦非法定免责或从轻情节。因此,你单位请求不予列入名单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3.你单位提出的其他申辩理由(如初次违规、主动配合等),本厅已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予以记录。但这些情节不构成阻却本案法律适用及法定后果产生的理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厅决定:

撤销本厅于2024年11月批准你单位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530020242110254)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530020242210253)的行政许可;上述资质许可自始无效,同时将你单位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你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此两项资质的,本厅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3月31日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