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构建全域全时地质灾害隐患风险
综合防御体系的意见
(2025年9月1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时段落实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排危除险、培训演练等防治措施,对城镇、村庄、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全域防治,构建全域全时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综合防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控,完善预防机制
(一)强化规划引领管控。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地震、能源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订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地质灾害更新调查成果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示地质灾害风险区,合理布局各类建设用地。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矿产资源、教育、医疗及村庄等专项规划时,项目布局要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充分衔接,尽量避让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等危险地段,从规划源头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风险。
(二)严格落实地质灾害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和工矿企业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避险搬迁等措施,切实强化工程和矿山等领域地质灾害源头管控。
(三)严控农村切坡建房隐患。要落实农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制度,督促村民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宅基地审批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简易评估结果等科学选址建房,尽量避免切坡建房,确需切坡的要先开展边坡治理,治理后再按照有关建筑规范建房,从源头上防控新增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四)严防城市地质风险。各州(市)政府要强化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基础调查及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城市建成区要做好防灾减灾的空间安排,提升城市抗灾韧性。新增建设用地布局需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需采取预防或消除地质灾害风险的措施,为建设安全可靠的韧性城市提供地质安全保障。
二、聚焦精准识别,完善发现机制
(五)推进常态化巡排查。强化重点时段、重要天气过程、雨雪冻融期及非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常态化巡查排查,动态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台账。要将群众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发动群众对房屋主体结构、房前屋后边坡、后山斜坡的变形情况进行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矿山领域、文化遗产领域和旅游景区、易地安置区域以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沿线与场地等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及时处置可能引发或遭受的地质灾害隐患风险。
(六)强化技术手段识别。以城镇和集中连片村庄为重点,逐步实施地质灾害中风险区至极高风险区隐患风险精准化调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风险调查数据库。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空—天—地”一体化监测识别体系建设,加强高分辨率遥感、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激光雷达测量等对地观测技术应用,开展综合遥感识别,提高地质灾害隐患风险识别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科研攻关,为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城镇与重大工程建设选址等提供科技支撑。
三、优化监测预警,完善管控机制
(七)巩固人防管控网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县、乡、村、组四级网格单元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组成的“4+1”防灾减灾职责体系,推行“隐患点+风险区”双控管理模式,实现隐患点、风险区、居民点、工程建设、矿山全领域全时段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动态管控。
(八)健全技防管控支撑。推动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平台应用,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能力,健全直达基层、防灾责任主体的预警响应机制。加强隐患点、风险区监测台站的建设、维护和升级,做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度图编制和更新工作,加强智能化动态调查监测、隐患识别和预警预报,切实提升技防管控覆盖面和精准度。
(九)深化“1262”机制。严格落实“1262”精细化预报与响应联动机制,强化地质灾害响应联动措施与信息共享,结合12小时、6小时、2小时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结果,发布相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地质灾害防御响应。完善叫醒叫应机制,围绕转移谁、谁来转、何时转、转到哪、如何管等严格落实避险转移措施,切实做到当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发生险情异动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当夜晚风险隐患难以研判时一律进行转移避险。
四、分类精准施策,完善处置机制
(十)积极推进排危除险。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及时消除或降低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探索程序简化、及时高效的治理模式,对出现临灾征兆、险情紧迫、治理难度小、施工工艺简单、工程量较小的隐患风险实施排危除险。
(十一)因地制宜避险搬迁。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镇落实”要求,优先对地质灾害隐患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且搬迁可行性强的居民点、厂矿、学校、医院等实施搬迁避让,科学论证安置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十二)有序实施工程治理。依据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发现、管控结果以及险情紧急程度,因事因害制定防范措施,适当提高重点区域和部位防御工程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工程治理。各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五、各负其责,筑牢责任防线
(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源头预防机制,深化发现、管控和处置机制,构建全域全时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综合防御体系。
(十四)明确部门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时段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经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责任人的地质灾害落实防治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草、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能源、铁路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压实基层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排查机制,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巡回检查,组织实施农村切坡建房隐患专项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落实“1262”精细化预报与响应联动机制,按照相关要求提前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落实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险搬迁措施。
(十六)落实项目业主责任。各项目业主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引发或遭受的地质灾害开展巡查排查,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措施进行管控处置。
六、强化支撑保障,确保任务落地
(十七)用好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并用好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相关政策,各级政府按照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十八)强化技术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提升隐患风险源头识别、防范、管控、处置、转移避险、宣传培训、应急响应等全过程、各环节技术支撑能力。
(十九)加强宣传培训演练。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基层干部、学校师生、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全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和临灾避险演练,进一步提升基层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综合水平,增强广大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探索推进保险试点。探索地质灾害保险制度,提高应对地质灾害能力,选取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州(市)开展地质灾害保险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及时在全省推广运用,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地质灾害风险保障。
(此件公开发布)